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支持職工購建自用普通住房,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互助作用,規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50號)和《河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省政府令〔2008〕第14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向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發放的用于定向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專項住房消費貸款。
第三條邯鄲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為本市公積金貸款的管理機構,負責審批、發放和結算公積金貸款。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管理中心承擔。
第四條公積金貸款金融業務由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貸款銀行)辦理。貸款銀行辦理公積金貸款業務必須接受管理中心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貸款對象及條件
第五條申請貸款前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夫妻雙方未負有公積金貸款債務,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時,均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六條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
(二)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合法的購買住房合同或協議;
(四)具有購房所需全部價款20%以上的自有資金;
(五)同意按照管理中心和貸款銀行認可的擔保方式進行擔保;
(六)管理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權限制其貸款資格:
(一)以欺騙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在全額退款之日起滿5年后方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提供虛假資料騙取貸款的,管理中心將保留不良誠信記錄5年,期間不受理其公積金貸款申請;情節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存在個人不良信用記錄,情節嚴重的,5年內不受理其公積金貸款申請。
第三章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條公積金貸款額度由管理中心根據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時間、賬戶余額、所購住房最高貸款比例、貸款年限及還款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且不得超過住房公積金管委會確定的最高貸款額度。
第九條公積金貸款的最長貸款期限不超過30年;用于購買存量房的,貸款最長期限不超過房屋設計使用年限減去已竣工年限。
借款人的年齡與申請貸款年限之和,原則上不得超過其法定離、退休年齡后5年。
第十條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貸款,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于下年初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貸款程序及擔保
第十一條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應向管理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并如實提供以下資料:
(一)合法的身份證件(指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證件);
(二)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
(三)新建商品房20%、存量房40%以上的首付款證明;
(四)家庭有穩定經濟收入的證明。夫妻一方無穩定經濟收入或單身職工,提供擔保人;
(五)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應當提供管理中心認可的擔保。擔保方式有以下三種:
(一)抵押擔保。借款人用所購買的住房或者其他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擁有產權證書的住房抵押。
(二)質押擔保。借款人用自有或第三人的經管理中心認可的國庫券、金融債券、定期存單等有價證券作為債權的擔保。
(三)保證擔保。由擔保公司為借款人提供不可撤銷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擔保公司須與管理中心簽訂保證合同。
第十三條公積金貸款實行分級審批制度。即審查和審批。
第十四條根據借款人提供的申請資料,管理中心對借款人進行貸前調查,在7日內做出是否準予貸款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經管理中心審核同意的貸款,由借款人與貸款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及相關的合同或協議。
第十六條以住房抵押方式擔保的,借款人要到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手續;以有價證券質押的,借款人要將有價證券交貸款銀行收押保管。
第十七條由擔保公司保證擔保的,由該公司辦理擔保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貸款手續辦理完畢后,經管理中心復核同意,貸款銀行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發放。
第十九條借款人采取住房抵押方式擔保的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抵押住房的現值由管理中心按照購買該住房的總價款或者該住房評估價值確認,抵押值最高不得超過抵押住房現值的80%。
(二)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三)對設定抵押的房產在抵押期間內,抵押人必須保證抵押物完好,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房產轉讓。
(四)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后,當事人應按合同的約定,解除設定的抵押,并到原登記部門辦理注銷抵押手續。
第二十條借款人采用有價證券質押擔保的,有價證券金額不得低于借款金額本息。有價證券交貸款銀行保管,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還本付息后,貸款銀行將質押的有價證券退還借款人。
第五章貸款償還
第二十一條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二條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
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實行按月分期歸還貸款本息。借款人可以采用等額本息或等額本金的還款方式。
借款人與貸款銀行在借款合同中約定還款方式,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得更改。
第二十三條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本息的,應當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經同意后,可以按下面兩種方式之一提前還款;
(一)提前一次性歸還全部貸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歸還全部剩余貸款本金及利息,應還利息按剩余本金實際占用天數乘以與借款合同約定期限相對應的現執行利率計算。
(二)提前歸還部分貸款本金。借款人可以在歸還上期應還貸款本息后,提前歸還部分貸款本金。在還款時按照提前歸還的部分本金實際占用天數計算并結清所還本金的應收利息。當期及以后的月應還本息額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計算。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銀行有權停止支付貸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貸款:
(一)借款人采用欺詐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二)將公積金貸款挪作他用的;
(三)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終止前死亡、被宣告死亡等情況發生時,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拒不承擔償還貸款責任的;
(四)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或抵押物毀損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或質物明顯減少影響貸款人實現質權,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保證或新抵押(質押)的;
(五)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將設定抵押權或質押權或權益拆遷、出售、轉讓、贈與的;
(六)其它由于借款人原因,影響借款償還或損害貸款銀行利益的。
第二十五條借款人將貸款挪作他用的,貸款銀行有權對挪用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利息。
第二十六條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規定償還貸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利息。
第二十七條借款人未及時償還貸款本息的,管理中心有權按照約定扣劃借款人及其共同還款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用于償還逾期貸款本息。
第二十八條借款人連續三個月或累計六個月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終止前死亡、被宣告死亡或移居國外,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拒不承擔償還貸款本息或無力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銀行有權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抵押物、質物或要求擔保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貸款銀行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抵押房產,所獲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抵押房產拍賣和處理抵押房產的其他費用;
(二)扣除抵押房產應繳納的稅款;
(三)歸還借款人所欠公積金貸款本息及支付違約金;
(四)賠償因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而對貸款銀行造成的損害;
(五)剩余金額退還抵押人。
處分抵押房產所得金額不足以支付貸款本息和違約金、賠償金時,貸款銀行有權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三十條在還款期內需解除或變更借款合同時,須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采用擔保公司擔保的,還須征得擔保公司同意后,依法簽訂變更合同。變更合同未達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繼續有效。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繳存職工和業務關聯單位有失信行為的,管理中心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懲戒。
第三十二條借貸雙方及保證人發生糾紛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或按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17年7月14日邯鄲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印發的《邯鄲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邯公積金委〔2017〕3號)同時廢止。
網友評論